实朴刊将带领大家一起认识法律顾问考试报名,希望可以帮到你。

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在6月中下旬。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扩展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行良好。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条件

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

从2002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每2年组织一次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有关事项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7〕26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

二00二年三月五日